【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日期:2024-09-14 22:31:08 作者: 来源:hahabet博弈首选 浏览量:0
“文语法言”之五百六十四条:工商部门完善维权体系,让消费者有更多获得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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