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二十条
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四十九条:民法典监护制度保障幼有所养、老有所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条:协议监护,合法合理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一条:监护人有争议,人民法院公正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二条:撤销监护,民法典对家暴小孩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三条:知错就改,善莫大焉,民法典允许一定条件下恢复监护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四条:未成年人结婚,法院依法判决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五条:受父母胁迫成婚,依法可申请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六条:一方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依法可申请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七条:民法典厘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后的人身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八条:夫妻一方拒绝为对方父母治病,可申请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五十九条:亲子关系有异议,民法典保障相关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1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六十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抚养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六十一条:自愿离婚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否则无法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六十二条:离婚冷静期引导夫妻双方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六十三条:感情破裂导致自愿离婚,民法典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六十四条: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六十五条:破镜重圆,民法典支持自愿恢复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1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六十六条:对子女的探望权应以对孩子最有利的方式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六十七条:“全职太太”离婚后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六十八条: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维护困难方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宪法及其相关法十一条
2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六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来源及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22.【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七十条:坚持科学、民主的方式设置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 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23.【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七十一条:民族自治机关的设置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24.【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七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5.【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七十三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6.【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七十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27.【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七十五条:各部委大事需上报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28.【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七十六条: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29.【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七十七条:选举法根据宪法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0.【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七十八条: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31.【学“宪”强国,每天学一“典”】
“文语法言”之二百七十九条: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上一篇:学“宪”强国——第十期
- 下一篇:学“宪”强国——第八期